根据贵我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就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99号华宇星云汇生活广场L01-011A、L01-012、L01-013、L02-008、L02-009号商业房屋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贵方应于2018年11月2日支付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的租金¥323345.89 元,应于2019年2月2日支付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5月12日的租金¥312802元;至今贵方尚未付清,贵方已严重违约。
现我司根据《商铺租赁合同》21.2条“承租方拖欠租金或管理费、水电气等公用设施费用及其违约金等其它各项费用超过7日时,出租方除向承租方追缴应交租金和收取违约金外,有权解除本合同”的约定,通知贵方: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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