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2019年5月在对鼓楼区多伦路72号xxx室进行装修施工中擅自变动房屋结构,拆改八处180mm厚实砖木结构承重墙体,违反了《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我局到你家中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因家中无人,送达未果。后又通过中国邮政向你寄送,他人签收,未递交给你本人,不属于有效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鼓房安改字第〔2019〕5-007号):限你于公告期满10日内,采取加固性措施恢复原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逾期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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