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转 让 通 知 书金湖县商业股权转让通知书
金湖县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自愿转让本人持有的金湖县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全部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金湖县商业股权转让通知书
一、本人拟将持有的公司51.30%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59万元)作价合计1,003万元转让王增明、茆春林,其中王增明受让28.22%的股权(出资32.45万元),作价551.65万元;茆春林受让23.08%的股权(出资26.55万元),作价451.35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请公司各股东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本人对外转让股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本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按前述第一条的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在同等下优先购买的,请自收到本通知后35日内,以书面形式并按上述同等条件与本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三、为保障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其他股东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请收到本通知书后 30 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向本人授权委托的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明示答复受让意向,如有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写上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回复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层,收件人:孙平,联系电话:13671002150,010-66256946)
特此通知。
通知人:徐加兴
2018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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