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限期拆除依法以扬子晚报登报公告汤春生:我局于2018年 8 月 30 日,依法以登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宁城法秦限拆字(2018)232号)。经核查,你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南圩 170 号的2366限期拆除依法以扬子晚报登报公告7.52㎡的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督促限期拆除依法以扬子晚报登报公告
限期拆除依法以扬子晚报登报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限期拆除依法以扬子晚报登报公告由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宁城法秦行催字(2018)23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秦淮区银龙路 29号-1)领取本决定书,限期拆除依法以扬子晚报登报公告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限期拆除依法以扬子晚报登报公告我局将对陈述、申辩理由依法进行处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11月 27日限期拆除依法以扬子晚报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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