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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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6年 4 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宁城法秦限拆字(2016)第 367120号)。经核查,你在指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自行拆除在 秦淮区路子铺平房7号西南侧 的 6 平方米的建筑物,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催告和公告后,你仍未按要求履行拆除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自 2017 年 8月11日起,对上述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宁城法秦强执字(2017)第367120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秦淮区路子铺21号)领取本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淮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 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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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 年9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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