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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仲裁扬子晚报送达公告
  • 作者:未知 2016/11/9 21:02:49 来源:扬子晚报广告部 【字号: 】 查看
公  告劳动保障仲裁扬子晚报送达公告

南通建鑫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启平自述为你公司承接的盐城市中南世纪城5B地块建筑工地钢筋项目钢筋工。徐启平于2015年4月5日16时50分左右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倒受伤,本次交通事故中徐启平无责任。
现徐启平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徐启平案《工伤认定申请表》,因无人认领而被退回,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将有关书面证据材料提交我局,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依据徐启平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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