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告扬子晚报执行公告
黄腊梅:我局依法调查你位于秦淮区中和桥路99号建筑物规划合法性,其面积为32.76平方米。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我局拟对你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决定。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宁城法 秦 限 告 字(2016)第364027 号《限期拆除告知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局(秦淮区长乐路 44 号)领取本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据法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公告期满后3 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6月13日扬子晚报执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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