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经济报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吴市监催执字〔xxxx〕Gxxxxxx号
王佑圣:
本局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市监字〔xxxx〕Gxxxxxx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x、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之蓝”白酒xx瓶;x、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白酒的工具(详见公安移交材料中扣押清单,神州牌笔记本电脑除外);x、并处罚款xxxxx元,上缴国库。你(单位)于xxxx年x月x日收到后,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斌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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