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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诉半年内再诉 无新理由一般不受理
  • 作者:佚名 2015/5/13 6:33:10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曹彧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女士:我去年跟老公闹了很大的矛盾,本来想离婚的,年初我去法院起诉,法官收了我的诉状,立案了。但立案后,老公的父母又来找我谈,老公也表示会改,看在孩子的分上我就动摇了。最终我去法院撤诉了。但撤诉后,好了没半个月,现在原来的矛盾不仅没解决,还有了新的问题。我现在又想起诉,但听说必须等上次撤诉6个月以后才能再诉,请问是这样吗?

  曹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尽管法条规定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理论上讲也有可能受理。但实践中,一般都不予受理。

  华先生:钱某欠我40万元一直没还,他长期在外地,找他都不容易。他在本地虽有一套房子,但因为不能确定是不是唯一住房,所以我也没敢轻易起诉。上星期,我了解到钱某通过公证方式委托肖女士为他处理一套在南京的住房,碰巧我也欠肖女士一笔50万的借款没还。我和肖女士私下商量,由肖女士把房子卖了以后,直接扣下他欠我的40万,作为我向肖女士的还款。我们如果这样操作不知合法不合法,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曹律师:你与肖女士操作的事情,从法律上属于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一经送达原则上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4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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