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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14年招生章程
  • 作者:未知 2014/5/21 21:03:45 来源:扬子晚报广告部 【字号: 】 查看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推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普通文理科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生、贫困专项自主招生、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校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英文校名为“China University OfGeosciences(Wuhan)”,国标代码为10491,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邮政编码:430074。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211工程”、教育部“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大学;是以地球科学为主要特色,拥有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两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公办全日制多科性大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进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主要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各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不独立对外开展招生活动。

  第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主要职责是对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各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就本学院招生计划的拟定、招生宣传的组织、自主选拔以及小科类招考等开展相关协调和组织工作。

  三、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总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预测,以及学校人才培养能力与条件确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学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坚持稳定规模、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的方针,保持年度招生总量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缩小地区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距,积极扩大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学率较低的西部、民族和边疆地区以及中部生源数量较大省份的招生规模。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促进学校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和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专业招生人数,逐步实现地学类、非地学理工类与人文社科类合理配比。

  第十一条 学校保持招生专业总数相对稳定,建立“能上能下”的招生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院开办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且与学校办学特色一致的新专业。对发展态势不好,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专业要减少招生人数;对连续四年低于国家公布的平均就业率的专业要减少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四、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除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外,其他所有普通高考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成绩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对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保送生、贫困专项自主招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等将自行组织专项术科测试。作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专项术科测试,具体安排和要求以学校2014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专项术科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取得当年我校相应类别的高考报考资格。

  五、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志愿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艺术类专业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生源情况,按照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调档名单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安排专业时,仍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总分相同时,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第十七条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在内蒙古,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不限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定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贫困专项自主招生、保送生的录取按照学校2014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高考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者,首先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投档至我校后,根据该专业方向的文理总计划数,参照湖北省招办2014年对于社会体育专业投档成绩的计算方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不区分文理(即文理兼招)。

  第二十二条 2014年,我校与广西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报考该定向计划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除在录取分数上执行定向政策外,其全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除外)由定向单位提供,可享受由定向单位设立的定向奖学金。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到相应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成绩及表现确定专业,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社会需求及相关专业行业标准,录取时对报考我校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将考虑身高因素。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六、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贫困地区定向学生按国家规定可以转户口。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实施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建立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励体系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三十条 为吸引选拔优秀考生,我校设有新生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保送生、自主选拔招收的学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网http://zhaosheng.cug.edu.cn,官方微博http://weibo.com/cugzhaosheng,咨询电话027-67848570、027-67883687(兼传真),电子信箱zhaoban@cug.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zhaosheng.cug.edu.cn)发布本科招考信息、招生宣传活动、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未尽事宜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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