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颜氏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茅台葡萄酒江苏市场的开发、经营、销售及市场售后维护等工作。连云港颜氏贸易有限公司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驻江苏市场部,目前茅台葡萄酒的各系列的产品再江苏市场有几十个品牌产品,主要有商超、餐饮、经典、星级、木桶等诸多品牌迎合江苏消费者的口感。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组建成立。是由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由唐山市昌盛河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德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公司注册资本24202.5万元,其中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60%。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为生产主体,拥有“昌黎茅台葡萄酒经贸有限公司”、“郑州茅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主体的两个全资子公司。公司位于被国家命名为“中国酿酒葡萄之乡”和“中国干红城”的河北省昌黎县,生产公司占地面积36729.1平方米,拥有一个设备完整的独立发酵站,占地面积11700平方米,并拥有5000亩的标准化葡萄种植基地。年原酒发酵生产能力1.2万吨,成品酒生产能力1万吨。公司产品采用昌黎出产的赤霞珠、品丽珠、霞多丽等优良酿酒葡萄为原料,共有茅台系列、国韵系列、国色天香系列、礼品系列等多个干红、干白葡萄酒产品。 连云港颜氏贸易有限公司秉承“国酒风采、红色茅台”、“变的是颜色、不变的是品质”的品牌和质量理念,以良好的地理环境、优良的原料品质、先进的设备以及精湛的工艺技术,努力为消费者打造上乘品质的茅台葡萄酒系列产品。茅台葡萄酒作为茅台品牌的延伸和发展,坚持发扬茅台的企业精神和文化精神,为消费者生产信的过的产品,提供优质和过硬的服务。公司实行全质化管理,倡导“全员参与,全力以赴,全面推行”的运作方针。不断加强企业软硬件建设,企业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认证、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ISO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葡萄酒A级产品认证。 2010年,投资3.2亿元的茅台葡萄酒庄园项目正式启动,这标志着茅台葡萄酒系列产品已开始正式进军高端。公司产品目前已覆盖全国各地并远销东南亚、日本等地区,深受消费者欢迎。茅台葡萄酒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成为国际知名的现代化葡萄酒企业,让世人畅饮白酒王子“茅台”的同时必想酣畅红酒公主“茅台葡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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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连云港颜氏贸易有限公司 连云港颜氏贸易有限公司加盟支持及申请条件 一、专卖店设立申请条件 (一)经本公司正式授权的经销商或其所拓展的二级经销商或零售商; (二)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合法的酒类经营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和经营相关的法律手续,以及地方准入手续等); (四)申请者应诚实守信、没有犯罪及破产的记录; (五)具有酒类营销或商业管理的经验; (六)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拥有宽泛的网络资源和集团消费群体; (七)接受本公司的运营管理、销售培训、指导与监督。 (八)专卖店首单金额:凡申请设立专卖店客户首单进货(以打入我公司账户资金为准)不得低于20万。 (九)专卖店全年任务要求:凡是申请设立茅台葡萄酒专卖店客户,全年任务不得少于35万。 二、设立专卖店地区与面积要求 (一)茅台葡萄酒专卖店设置地点应以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县级以上城市为原则。本公司有权限制申请设立专卖店的地区。 (二)专卖店地址应在市区的繁华地段、成熟商圈。 (三)茅台葡萄酒专卖店面积要求:独立店面室内营业面积(不含仓库与办公区域)省会城市不少于于60平方米,地级、县级城市不少于80平方米。 三、享受之权益和服务 (一)可取得本公司专卖店特许授权,拥有茅台葡萄酒合法销售权益。 (二)享有使用茅台葡萄酒统一的店面门头形象设计和SI系统; (三)专卖店除销售本公司提供的茅台葡萄酒产品和进口酒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后,可销售茅台集团子公司产品,但商品的供应由公司进行推荐。专卖店销售其它茅台集团子公司产品所摆设的空间不得超过其店面销售总面积的30%。 (四)由本公司免费提供相关宣传品及促销赠品。 (五)本公司提供央视广告、行业媒体、行业网站等相关广告支持。 (六)本公司提供相应品鉴用酒作为试饮酒品。 (七)其他支持。 连云港颜氏贸易有限公司加盟条件及政策支持 一、加盟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定的市场开拓、管理能力。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健全的销售网络,特别是具有名优产品的营销网络。 3、对“茅台”品牌有高度的认知,具有长远发展眼光及战略规划。 4、首批提货要求: (1)省级代理首批进货数量不低于100万元,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代理商首批进货数量不低于80万元。 (2)地市级经销商首批进货数量不低于50万元。 (3)付款方式:款到发货。 二、管理模式 1、全国各地经销商分类为: 省级经销商、地市级经销商、分销商(零售终端) 2、公司直接对省、地级经销商进行管理,并协助省、地级经销商对其分销商进行沟通管理。 3、公司对省级经销商的开发采取“分区域分品系独家经销制”,即公司对省级经销商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可按品系发展总经销; 4、公司将协助经销商开拓市场,协助各级经销商开发分销商; 5、各级经销商必须在其所在区域开发分销商,其网络应基本覆盖该区域,在公司原则上不对分销商进行管理,而由经销商管理; 三、宣传支持: 公司给予经销商充分的政策支持,在经销商所开发的区域原则上由经销商开展宣传活动,公司会根据经销商的销售状况,在适当地时机配合经销商进行宣传活动。 四、价格操作: 1、经销商进货价格为全国统一价; 2、各级经销商对其分销商实行指导价格,公司为维护经销商及分销商的权益,对窜货经销商采取惩罚制度,取消经销权并扣除其保证金和年终返利;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是我们的宗旨。让我们携手共赢共创辉煌,欢迎您的加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