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治疗期员工能辞吗?
张女士: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在今年5月到期,但我去年被查出患有癌症,期间我一直在接受治疗,而去年底我单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止了对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还声称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韦海英律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于你所患的正是癌症这类特殊的疾病,所以你的医疗期尚处于规定的范围内,如你的用人单位此时无故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如你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法援热线:025-51562133 蒋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