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之下极易发生中暑等意外事故,尤其是长期工作在闷热环境下的工人,中暑的概率极高。不久前,常州市天宁区一家工厂就发生了一起员工中暑身亡事件。 吴某是一位来常务工人员,7月24日下午,由于天气异常炎热,吴某在闷热的车间劳作半天后表示身体不适,于是向老板李某请假回宿舍休息。在回宿舍的路上,吴某忽然昏厥倒地,不省人事。工友发现后,连忙跟老板李某一同将其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救治,但遗憾的是,吴某中暑程度太严重,虽经全力救治,仍不治身亡,经医院诊断吴某死亡原因为重症中暑。吴某厂里每年都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工厂老板李某第一时间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称,中暑属于一种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虽然表示同情但是这种情况无法理赔。 听到这样的答复,李老板非常恼火,购买人身意外险本来就是为了确保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赔偿,而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关于中暑的免责条款,现在员工意外中暑身亡,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保险的作用根本没有体现出来。李老板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找到强强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进行咨询,那么中暑到底是不是意外事故呢,保险公司又该不该赔偿? 杨律师认为,中暑死亡应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从意外伤害的含义来看: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解释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吴某在工厂作业时因中暑死亡,尽管疾病的发生源于体内,但导致疾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天气太热,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归根结底系由外来因素导致,因此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再者,吴某在死前不久才做过体检办了健康证,在中暑之前身体没有任何疾病,事发前一天身体也没有任何异样,工作中发生中暑事故,属于突发事故,且伤害的发生非本意,因此,中暑死亡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之内。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后果来看:意外伤害是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导致中暑的原因虽然是体内的热量过度积蓄,但事故发生的过程不可预见,且热量积蓄所导致的后果也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导致。加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吴某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半青 本报记者 马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