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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借4200元 属无效法律行为
  • 作者:佚名 2014/3/4 7:18:17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施清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先生:我儿子今年13岁,平时零花钱给他不少,同学就跟他借钱,从去年4月开始至今,他陆续借给同学小张4200元。前段时间他叫小张还钱,小张无力归还,他就跟老师汇报了,小张也承认了,老师就叫我们双方父母来商讨还钱事宜。但对方家长认为,孩子才13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4200元的民事行为,拒绝还款。请问律师他的说法合法吗?

    施律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42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张应返还借款。

    张先生:2012年4月,我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于去年6月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公司支付了我医药费以及护理费、营养费。我随后要求公司承担我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说已经在2013年3月18日登记注销,已经完成清算程序,清算时,我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未发生,现在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没法承担我的工伤保险待遇。请问律师,我该找谁承担? 

    施律师:法定代表人和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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