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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 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 作者:佚名 2014/3/3 6:15:34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法官点评>>>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王钰 陈昊阳 记者 邢媛媛) 韩悦是南京一家知名企业的文案。2009年,韩悦所在的部门和南京一家游戏公司合作项目,对方公司工程师陆瑞刚大学毕业,24岁,给韩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两人渐生好感,三个多月的项目完结时,已悄悄确立了恋爱关系。

    所以没有将恋情公开,是因为两人都有顾忌,韩悦与陆瑞相差7岁,两人担心他们的爱情不会得到亲友的祝福。地下恋情持续两年后,陆瑞终于把韩悦领回了家。可双方的家长都不同意两人交往。两人却同居,想先“生米煮成熟饭”。去年,韩悦诞下一个儿子。可事不遂人愿,双方父母觉得两人擅自做主,对两人的事更加反对。父母的态度也最终影响了两人的感情,无奈之下,两人选择和平分手。但对这个儿子,两人都很舍不得。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两人闹上了法院。主办法官主持了调解,两人最终达成了一致。同居期间所生子交由女方韩悦抚养,陆瑞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18岁成年时止,陆瑞每月探视一次。

    主审此案的雨花台区铁心桥法庭法官陈昊阳表示,根据相关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未满两周岁,且仍在哺乳期内,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为宜;如子女大于2周岁,小于10周岁,法官则需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再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这些因素包括双方经济情况、学历程度、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无便利和意愿照顾孩子、双方有无陋习等;如子女已达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也会列入法院考虑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韩悦还在哺乳期间,所以孩子交由韩悦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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