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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商品房不得转让 否则无法登记权属
  • 作者:佚名 2014/3/1 8:15:13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小姐:我跟男友为结婚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跟开发商也签订了预售合同,我们现在不想要这套房子了,请问律师我们可以卖掉吗?

    崔律师:不可。根据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局、银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手续。”所以黄小姐,在您的房子竣工交付之前您是不能对房屋产权进行转移变更的。

    李女士:我公公去世后将其生前居住的房子留给了我儿子,因为我儿子今年刚满14岁,请问律师我可以以我儿子的名义办理产权证吗?

    崔律师:可以。根据我国的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根据遗嘱获得财产,也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但由于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理该房地产时必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产权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代为办理。所以李女士您可以为您的儿子办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

    高先生:我跟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合约,签约后该公司迟迟拿不出适合的方案,无奈我们只能跟他们解约,解约后我们依照合同向他们提出赔偿,但对方却以“合同已经解除,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律师怎么办?

    崔律师:您仍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个问题牵涉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所以高先生,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虽然您和广告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了,您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

    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梁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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