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基层法院被实名举报花费公款为全院集体购置手机。2月18日,负责人回应属实,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需要,出发点是便于联系群众(2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久违了,“工作需要”这个筐,曾几何时,“工作需要”这个公款消费理由甚是流行——“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高价笔记本电脑,是工作需要;超标车,是工作需要;公款买烟,是工作需要;办公楼里放置娱乐设施,也是工作需要……只要不嫌逻辑蹩脚,只要不嫌理由“绕”,还真不知道,有没有装不进“工作需要”这个筐的。近两年来很少再见到拿“工作需要”搪塞乱花公款问题的情况,足见某基层法院理由之穷。 更雷人的,不是“工作需要”这个筐,而是公款购买手机的“出发点”——便于联系群众。不知道,“某基层法院”这个良好的“出发点”要不要推广一下——所有的法院,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应该公款购置手机,所有的干部都发一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背景下,哪个地区、哪个部门不需要联系群众?只是搞不懂:公款买手机和“联系群众”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如果单位不给买,法官们就都没有手机?公款买手机之前,这家法院与群众的联系很不方便?姑且相信“买手机联系群众”的谎言,但我们也只能相信手机与“联系群众”的关系就是打电话,对吧?那么副院长以上级别的官员配置4000元以上的手机,是不是也能说成是为了“更方便”联系群众?并且,照此逻辑,是不是“联系群众”也能做成个筐,所有的违规采购都可以往里装?找借口,真不嫌低级啊!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