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您的位置:首页 > 数 字 报 > 数字报 > “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
在线登报
“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
  • 作者:佚名 2014/2/20 9:03:16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杨剑波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将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记者前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

    杨剑波:我要对簿公堂

    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的判罚,日前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前日称,上述诉讼已经通过立案审查,并依法对该案正式立案,这意味着,杨剑波将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我下午一直在法院跟法官沟通相关事宜,主要涉及立案缴费等一些手续问题。”杨剑波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前日亦向新京报记者确认了正式立案的消息。据杨翼飞透露,诉讼主要针对证监会的判罚提出三点质疑。首先,质疑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他说,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而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同时公开认定存在错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此外,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内幕知情人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杨翼飞称,按照法院的审理程序,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法院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即证监会,证监会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杨剑波,上述过程为开庭前准备。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做出一审判决。

    证监会称:周五对此回应

    证监会相关人士前日表示,暂不回应此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则称,本周五例会上将统一回答该问题。去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事故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证监会此后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并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隔五个月后,杨剑波大呼被罚得“冤枉”,2014年2月8日,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院。杨剑波同时透露,在进行对冲操作的过程中,监管机构知情并保持密切沟通。他说,诉讼要求是证监会能够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曾表示,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除了杨剑波外,其他三位受到同等处罚的高管一直保持沉默。杨剑波说,自己目前接受了母校上海财经大学的邀请,担任该校金融学教授兼金融实验室主任。 据新京报

    诉讼主要提出三点质疑

    1.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并不属于内幕信息,而证监会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在对冲行为发生后才做出的,违反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

    2.公开认定存在错误

    依据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规定,已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信息不再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出现后即被媒体广泛报道,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

    3.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光大证券针对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属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

    律师观点

    律师对案件走势有争议

    前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乌龙指的处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他认为杨剑波胜诉的可能性为零。在张远忠看来,证监会已经依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条款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者进行了认定,只不过证监会在引用上述法律条款时没有直接引用2012年修订版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2款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情者的表述,这为证监会的一处轻伤。不过,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是首例被处罚者起诉证监会的案例,杨剑波胜诉的把握不好说。因为案件的核心在于杨剑波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要回到内幕交易的规定上来看,仍需要深入讨论。      据新京报、全景

【免责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大部分来源于各相关媒体或者网络,内容仅供参阅,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影响到您利益的文章,请及时告知,本站立即删除。谢谢监督。】
发表评论
* 评论内容:
* 用户名:匿名发表 *不选请在前面输入您的大名
*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请输入4位数的验证码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广告联系电话
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广告服务传真:025-84460253
业务一部:1380903946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二部:1391382749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三部:1385172733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四部:1590514573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协议

版权所有 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7 扬子晚报广告部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661-9909 传真:025-8446025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230号安瑞大厦4楼 QQ热线:494305431

苏ICP备1104408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