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殷柱海(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2011年3月2日,我向某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公司出具了欠条,但没注明还款日期。由于种种原因,我一直未向该公司催要欠款。2013年12月,我向该公司催要货款,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该欠条形成时间是2011年3月2日,欠条上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只有出具欠条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次日起计算的2年,目前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该公司不需要付款。请问究竟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殷律师:没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到了行使权利的期限而其债权没有实现,可以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既包括自己怠于行使权利,也包括相对义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本案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没约定行使权利履行债务的时点。根据合同法,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在2013年12月之前你没有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也未拒绝履行债务,因此对你而言,在被拒绝付款前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你要求该公司付款,应当给该公司适当的付款期限,一般理解为一个月,你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要求付款被拒绝后一个月开始计算。 2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的马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