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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之后给的嫁妆 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返还
  • 作者:佚名 2014/2/19 8:53:42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祝军(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戚先生:我老婆因与我性格不合,结婚一年不到,现在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退回她娘家陪嫁的嫁妆(没有房产)。请问,嫁妆是我们领过结婚证一个月后办结婚仪式时她娘家陪嫁的,是否也应该退还呢?

    祝律师:你老婆的嫁妆无需退还,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对于嫁妆的返还,不应想当然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原则和规定。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否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朱先生:王某向我借款7万元人民币用于夫妻经营门市,约定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此款一直未偿还。王某车祸不幸死亡,其父母均已去世,但有一个女儿。我向其妻子主张债权,没有结果。王某死亡后,王某的继承人如何清偿我的债务?

    祝律师:王某妻子应偿还你欠款7万元及利息,王某女儿对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另外,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也应对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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