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赔付20.9万元……记者整理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有8成左右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行赔偿(2月17日《法制晚报》)。 对此,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政府负有管理失职等责任,需要对受害者赔付;二是考虑到诉讼时间较长,由政府先行支付,再由犯罪嫌疑人偿还政府。诚然,我国《赔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但多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中,当事人并非在执行公务,其后果完全应由自己承担,政府不应该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即使出于保护受害者的目的先行支付,也必须事后及时向违法当事人追偿。遗憾的是,财政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 政府赔偿常有,依法追偿不常有,这一方面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赔偿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中规定了受害人取得赔偿权利的7种情形,其中只有2种情形应当追偿,追偿的外延远比赔偿小得多。同时,该法仅仅提到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且未对追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即使公众质疑,有关部门随时都能拿“正在追偿中”予以搪塞,或是象征性地罚酒三杯,敷衍舆论。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热衷于政府买单,也是基于“崽花爷钱不心疼”和“息事宁人”的心态来和稀泥。在一些官员看来,政府出面赔偿既能安抚民众,又能“保护”干部,可谓危机公关的不二法宝。只要能尽快平息事端,不管政府有没有责任都先赔偿再说。至于追偿,反正花的是公家的钱,谁也就不愿拉下面子跟“自己人”较真。 正如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教授王文章所言,“没有国家追偿为后盾的国家赔偿,实则是将官员的个人责任转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责任,将官员的个人赔偿转化成了由所有的公民来为官员个人的错误买单。”有了这样恶劣示范,很容易致使更多人模糊对权利和法律的边界,有恃无恐,视黎民如草芥。 “个体违法、政府买单”的怪现状必须叫停。一方面,通过完善追偿标准、期限等相关规定,强化法律刚性,让“有偿必追”成为铁律;同时,要求当事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追偿进展、资金去向等信息,用社会监督来确保政府追偿的动力。(河南 张枫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