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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稳控房价,省内多个城市出台住房“限购令”,其中对买房人的社保缴纳年限做出了严格规定,却意外催生出“代办社保”这一新行业。日前,苏州市两名专为购房而“代办社保”的“黄牛”因为酬劳问题起内讧,还闹上了法庭,曝光了这一灰色产业链。然而,吴中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倍感困惑,因为这个由购房潜在客户、中介和挂靠公司组成的产业链上,相关人员虽然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但社保制度存在漏洞,竟然找不到相关责任人,也就没法追究到人了。 通讯员 马 俐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代办社保”灰色产业链 客户 按照现行社保政策,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方可参加社保,而且是以企业为单位来缴交,本地户籍的自由职业者也能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保。非本地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尚未纳入社保体系,这部分人就是“代办社保”的客户群体,其中包括一些受制于“限购令”的买房人。 绕过“限购令”获买房资格 因为商品房限购政策,买房者要在苏州连续缴满一年社保,才能获得在苏州买房的资格。省内外其他一些大城市也有类似规定。 由于“限购令”的实施,一部分人暂时拿不到购房资格,“代办社保”随之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敛财手段。 黄牛 负责组织客户并为其落实挂靠公司。帮一个人“代办社保”一次,“黄牛”和被挂靠公司均能赚到三五千元。 企业补交保险成“可趁之机” 目前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未交或少交养老保险费的,可要求企业为其补交,补交期限为自诉求之日起往前推算2年。这一规定让非法中介有了可乘之机。 挂靠公司 收受一定费用后,为中介介绍的外地人员伪造相关材料,以本公司员工名义至社保机构办理社保补缴手续。 案中疑点 缴社保的公司成立13天就注销 去年9月,刚立案的一起合伙纠纷案情引起了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法官的注意。 该案诉状中说:2013年7月,被告王某委托原告刘某协助张某等5人办理社保事宜,约定费用及相关报酬合计9万元。刘某按约办完相关事宜,但经多次催告,被告王某仍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为了证明自己已替5人办理了社保手续,刘某甚至提交了从苏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网站打印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上面清楚记载:2013年7月16日,张某等5人均补缴了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共12个月的养老保险。 通过到社保机构调查,法院取得了5人办保时提供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奇怪的是,两家单位补办社保手续时,都没留下具体经办人员信息,根本无从找寻。更令人费解的是,该案中张某等4名外地人挂靠的兴隆家政服务部,成立于去年7月18日,为“员工”补缴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的社保之后,就于当月31日注销了登记,“寿命”仅13天。 很显然,这些都是为办社保而专门伪造的材料。这应该是一家为代办社保而专门注册的空壳企业,其目的就是“骗保”和规避责任追究。庭审中,法庭出示这些申报材料让原、被告质证。 刘某称:帮这些人代办社保不是自己经手的,他只是负责网上联系公司,公司工作人员自己想办法帮这5人办理社保,至于谁去社保中心办的,谁提供的材料,他都不知情。王某也矢口否认:都是刘某联系去办的,对于这些材料自己也并不知情。 牵出产业链 联系客户找挂靠 “代办社保”一条龙 按常理,参加社保只需个人或单位至社保机构办理即可,为何需要他人协助?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一个“代办社保”产业链浮出水面。该案承办法官说,这个产业链由客户、中介和挂靠公司组成,各自分工不同。 法官经过调查,理清了案情原委。原来,去年7月,在苏州打工的灌南人王某在网上发了一条求助信息,找人代为办理苏州社保事宜。很快,从事“社保代办”的黄牛刘某联系他,称可以帮助代办。仔细咨询后,王某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生财之道,他认识很多因买房而有办保需求的“新苏州人”,同时刘某能找到单位挂靠社保,自己只要居中牵线,就能轻松赚到中介费。 不久,王某就介绍了5个人给刘某,约定每人收取1.9万元,其中包含补缴一年社保的费用1.15万余元,余下的6480元是刘某的代办费,1000元是王某的中介费。可刘某自掏腰包垫付费用,为5人成功办理社保后,王某却迟迟没有支付报酬。刘某情急之下,把对方告到法院。法院顺藤摸瓜,发现张某等4人挂靠的是兴隆家政服务部和陈某挂靠的远东棋牌室。 法官拨打兴隆家政服务部在工商登记中的电话得知,对方服务部经营者本人在上海,当时只是代该单位办理工商登记的,对其他情况并不清楚。棋牌室经营者汪某则表示,棋牌室日常事务只有他一人处理,他不认识“陈某”,没有与“陈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没收过什么中介费。至于为什么陈某的社保手续会挂在该棋牌室名下,汪某称丝毫不知情:这简直是开玩笑,我也希望谁能给我个说法。 为买房“代办社保”有两大风险 “社保挂靠”虽然钻了政策的空子,规避了“限购令”,但承办法官表示,这种“挂靠”行为有很大法律风险。 ■对个人而言,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旦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被审查出无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个人将承担违约责任,除了交付的定金要没收,可能还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对被挂靠单位来说,虚构了与他人的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等。 ■案件尾声 两“黄牛”心虚了 提交撤诉申请 去年底,原告刘某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称已和被告王某私下协商分期还款,纠纷已经解决,希望法庭准予撤诉。面对法官严肃教育,刘某表示,我从网上看到有人需要代办社保,我就想代人办保赚点钱,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以后不会再做了。王某称: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代办社保的信息,并不知道这是涉嫌违法的,我也知道错了。 缺乏有效惩戒依据 执法部门也很无奈 最终,该案由于缺乏对“代办社保”这种行为进行惩戒的法律依据,法院只得对原、被告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后,准许了二人的撤诉请求。该产业链上的相关人员也找不到应该承担责任的人。 那么,对这类行为,社保部门有无防范和惩戒措施?苏州社保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现行社保政策是鼓励缴纳社保的,若发现虚假社保,系统也无法进行退保操作。记者查阅苏州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也没发现对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款。这也是法院不能惩戒违法者,只能放人的无奈之处。 法院建议社保部门完善社保审查程序 法官告诉记者,“限购令”的实施,需要房屋管理、税务、劳动、社保等行政部门协力配合,在各个环节做到严格把关,才能杜绝办理虚假社保证明的现象。“用人单位申报社保需要提交劳动合同,但仅凭一份劳动合同不足以确凿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而社保机构又很难一一去核实。这就需要其他部门共同把关。” 针对此案暴露的社保制度漏洞问题,最近,吴中区法院向苏州市社保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苏州市社保部门非常重视,日前专门函复表示,将提高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审查力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并将网上申报程序中劳动合同可以“补签一年,自动补缴一年”的期限修改为6个月,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规范地为参保职工办理社保缴费手续。(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