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辆皮卡车撞伤过路老者,司机下车查探后返回驾驶室,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者身上碾轧过去。甘肃嘉峪关这一幕的犯罪嫌疑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2月26日《北京晨报》) 如果检索类似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在相关案件当中,其他肇事者的冷酷亦不输于张庆达。这说明,在此类人心中,“撞伤不如撞死”论犹如一个“生活常识”,深深地扎根于他们的内心。 而当一个人面临突发处境时,最信任的往往是其所认为的“生活常识”。我想那一刻,张庆达一定左右衡量。但以现实而言,撞死的后果,远比撞伤要更加沉重。当事故已经发生,撞伤还是撞死,往往容不得人们考虑。而如果这中间可以选择,故意选择撞死,那就是人性里最丑恶的一面,当以法律严惩其暴行。更何况,张庆达案远不存在这个选择,当事故发生时,被撞者只是受伤。而当张庆达驱车二次碾轧他人以致碾死。这是显而易见的谋杀。 为什么如此明显的法律常识,却敌不过“撞伤不如撞死”的谬误?从现实环境来看,我们对于类似法律常识,普及力度还远远不够。人们接受新知识的渠道,主要依赖于现代传媒。而一些媒介关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反复渲染,虽其用意在于讨论交强险之是非,但由于立错了靶子,在客观上起了一个固化刻板印象的作用。今天,我们反思张庆达案,就应看到传播之于心理的作用,对于类似事件,应注重规避谬误传播。 (河南 杨兴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