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件价值两万多元的绵羊皮大衣的面料真伪问题,消费者和商家各自找了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的两家鉴定机构,却得出了迥异的结论。最终,法院依职权自行委托专家鉴定,结论是部分面料是山羊皮,一审法院于是判决商家退一赔一。商家不服上诉后,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皮衣成分虽与鉴定结果存在差异,但并不能因此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故意,遂判决商家退还货款,消费者退还皮衣。 通讯员 白妍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A 消费者认为皮衣有假起诉商场索赔 2011年10月17日,刘女士在某知名大商城购买黑色毛皮大衣一件,价款为21120元。该大衣所附的合格证标注企业名称为某时尚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份为绵羊皮。销售人员称,这件皮衣原产地是土耳其,质量绝对过硬。皮衣买到后,刘女士仍然不太放心,便于2011年10月25日委托“国家毛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毛皮中心”)对大衣进行检测。10月27日,毛皮中心出具测试报告,检验依据为QB/T2822-2006,结果为:领子、袖子长毛皮部分为非绵羊皮,单项评价为“不合格”。 刘女士随后要求某商城出示该款毛皮大衣售前合格检验报告以及原产地土耳其的原产地证明,某商城一直未能提供。刘女士因此认为,某商城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某商城告到前南京白下区法院(现已与秦淮区法院合并),请求判令某商城退还刘女士购物款21120元,赔偿211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开庭后,某商城方面称,这件皮衣是进口的,已通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商城在销售前不需再进行检测。该商城提供的航空运单及原产地证明都清楚地写着“Lamb skin”,即绵羊幼仔皮,某商城作为经营者,如实地按照经销商提供的原产地证明的内容进行吊牌标识。接到投诉后,服装厂家对案涉服装进行了检测,结果为大身、领子、袖口材质均为绵羊毛革,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某商城还认为,根据刘女士的检测报告,即使不是绵羊皮,也仅为领口、袖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可不标注,轻工业内关于服装原料成份和含量的标识都参照上述标准管理,并未出台单独的毛皮服装标识的标准。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B 双方请的鉴定机构均被责令整改 为证明自己的产品合格,2011年12月23日,某商城委托“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以下简称“浙江皮革中心”)对相同款式羊皮大衣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该来样大身、领子、袖口材质均为绵羊毛革。某商城据此认为,毛皮中心为刘女士出具检测报告存在违规,并委托律师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投诉。 2012年4月24日,认证委回复称,目前国内尚无羊毛毛皮材质检验鉴定的适用标准,检验鉴定主要依靠专业人员的感官判断,毛皮中心现有授权范围内并无对羊毛毛皮材质进行检验鉴定的项目,其所出具的测试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对社会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同时,根据《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责令毛皮中心限期整改。 刘女士很不服气,也向认证委投诉商场委托的鉴定机构。结果,2012年6月14日,认证委给出了本质上相同的回复。同样责令浙江皮革中心限期整改。面对这样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局面,刘女士便在庭审中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C 二审判决 商家退款消费者退货 随后,法院启动备选机构“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案涉服装进行鉴定。2012年7月4日,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内容为:送检毛皮服装面料材质为毛革绵羊皮,衣领、袖口材质为毛革山羊皮。 法院进一步审理后确认,案涉服装的原产国为土耳其,货物名称为绵羊幼仔皮女式上衣(带领)。白下法院认为,根据专家鉴定的意见,案涉服装的大衣衣领、袖口均为毛革山羊皮材质,但某商城在销售时并未注明,某商城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某商城退还刘女士21120元,并赔偿21120元,刘女士将毛皮大衣退给某商城。 某商城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受理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城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承担退还购物款并按购物款数额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这一焦点,南京中院首先确认,刘女士购买的黑色毛皮大衣,合格证标注的成份为绵羊皮。而一审法院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鉴定,该毛皮大衣衣领和袖口部分材质为山羊皮。在此基础上,南京中院认为,某商城所销售的毛皮大衣所附标签注明的成份虽与鉴定结果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对所售商品的外观和质量并不产生质的影响,且该商品的主题成份符合标签标注的成份标准,标签并未作出“100%绵羊皮”的标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某商城也没有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不应认定为欺诈,遂判决:某商城退还刘女士21120元,刘女士将毛皮大衣返还给某商城,鉴定费双方各负一半。(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