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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人不得侵害 其他合法继承人权益
  • 作者:佚名 2014/2/24 5:59:01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纪元玲(江苏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女士:父母去世时留有房产,家中3个子女,父母去世时未留有任何遗嘱。前年该房产面临拆迁,3个子女协商一致后将拆迁安置事宜委托给大哥代表我们处理。现拆迁完毕,拆迁补偿款及拆迁安置房都已到位,但大哥却一直霸占房屋及钱款,请问其他子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纪律师:你们可以诉讼主张合法继承权。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只要继承人未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情况,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利。本案中,你们3个子女若都无丧失继承权之情形,在父母未留有遗嘱的前提下,均合法享有继承权。同时,保管遗产的人,应妥善管理,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事宜。若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卢女士:我与在南京注册的某分公司发生货款纠纷,可我考虑到与北京总公司还另有经济往来,不想将总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请问我可否只告分公司,有没有法律规定,如果只告分公司会不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决?

    纪律师:分公司具备作为独立的被告主体资格。根据《民诉法》条款和《民诉意见》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1、依法设立;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常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于法理亦有依据(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24条)。但不论只起诉分支机构还是一并起诉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

    翁先生:朋友向我借款用于水产养殖,也打了借条。可是后来亏损,现在已经无法联系上他本人,我找到他老婆,他老婆说两人已经离婚了,但是我问到他们离婚的时间在向我借款之后,请问,我能否要求他前妻共同还款?

    纪律师: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你提供的借款用于水产养殖的情况,你要求他前妻共同还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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