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24日。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以治理虚假广告为中心,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重点修改。 征求意见稿增加专条规定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频率、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网络游戏广告、酒类广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加大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电子邮件ggf@chinalaw.gov.cn提出意见。 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