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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碎石绊倒摔伤 可向公路管理处索赔
  • 作者:佚名 2014/2/22 10:33:25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高骏(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女士:去年年底,我骑车在公路上行进过程中不慎被碎石绊倒,致我大腿骨折,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后来发现,该段公路沿途路面全是车辆抛撒留下的泥土碎石,我拍下照片找到公路管理处,他们对我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理睬,我能否找他们要求赔偿?

    高律师:可以,但不完全是他们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解释》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首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抛洒滴漏的司机,在不能确定肇事司机的情形下,公路的管理者应对其管理的道路未尽清理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只是一种补偿责任。

    李先生:我公司因不服一起专卖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被上诉人找我公司和解,并与我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后法院准许我公司撤诉。撤诉后对方当事人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我公司可否申请执行该协议?

    高律师:不可以,但可以申请执行原判决或以该和解协议重新起诉。虽然二审期间你们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你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梁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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